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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规·精研实务┃我所黎安旭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月18日,黎安旭律师围绕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文,深入解读新规要点、指导实务应用,助力相关人员精准把握裁判规则、防范法律执业风险。

 黎安旭律师首先梳理了《解释二》的出台背景,其核心目的在于细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等实务难点问题。随后,围绕该解释的多项关键规则展开详细解读:在租赁、借用车辆的责任划分上,明确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且赔偿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针对“开门杀”纠纷,明确乘车人开门导致他人损害的,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对于“好意同乘”情形,无偿搭乘时,车辆使用人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而重大过失需结合事故具体原因综合认定;在驾驶证超期未注销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得拒赔。最后,黎安旭律师解读了赔偿范围的新规定,明确超龄劳动者可凭误工相关凭证主张误工费,同时细化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核算标准。

 本次分享紧扣新规与《民法典》的衔接要点,内容凝练务实、贴合实务需求,为我所后续精准开展相关法律服务筑牢了实务根基、提供了有力支撑。

撰  稿|梁  敏    排  版|陈霜霜    审  核|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