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保护禁令”为人格权益保驾护航,对侵犯人格权益的行为说“NO”!
简直令人愤怒!
这样的行为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本期举“案”释法带你了解《民法典》下
“人格权保护禁令”
案件回顾:
委托人甲女与丈夫乙男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委托我所代为诉讼离婚,乙男在得知甲女起诉离婚后竟将自己手机内的甲女的隐私照片及视频通过微信多次发送给甲女的亲朋好友,严重侵害了甲女的隐私权,给甲女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评价,因此代理人特向仁怀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乙男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庭审中法官当庭询问乙男发布甲女隐私照片是否属实,乙男主动承认并表示不知其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官当庭对乙男的行为进行释法说理,并当庭要求乙男将储存在手机内的隐私照片及视频删除,并责令乙男今后禁止发布甲女的隐私照片及视频,对乙男侵害甲女隐私权的行为当庭予以训诫,乙男当庭向甲女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实施侵害甲女人格权的行为。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保护禁令”作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新增制度,它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的预防损害后果发生,能够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人格权益免受侵害。其作为一种绝对请求权,其适用不以行为人是否着手事实以及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前提,只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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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行为更是络绎不绝,同时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例如在网上散播谣言、公布他人隐私等等,特别是对于侵犯民事主体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因其具有不可恢复性和难以弥补性,如不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将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不必等到行为人已经实施或造成损害结果。
“人格权保护禁令”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区别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适用于侵害权利人人身安全的情形,且行为人只限于权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人员(如同居关系)。在本案中若甲女在离婚后仍遭受乙男的殴打或骚扰,此时将无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甲女可向法院申请颁发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禁止被申请人的殴打、骚扰、跟踪等行为,及时维护自身人格权益。
但是人格权保护禁令也不是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就会颁发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要作出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这是适用人格权行为禁令的前提,权利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对于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权利人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即可,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发布禁令的条件。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即权利人遭受的损害失难以弥补的,当然排除金钱上的、物质上的弥补。第三,具有现实紧迫性,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况。即如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将使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损害后果在发生后可以通过金钱等形式进行弥补的,通常不具有现实紧迫性。第四,权利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只有在法院认定权利人主张的相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时,才有必要颁发禁令。
人民法院一旦做出人格权保护禁令的裁定,该裁定到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效力,行为人必须按照禁令的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行为人拒不履行禁令的,权利人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有话说:
当我们的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即将遭受侵害时,不是坐以待毙,任由行为人侵害自己的名誉、隐私、人身安全,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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