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的母亲(已逝)与杜某1系姐妹关系,李某与被告杜某2系表兄弟关系,杜某1与杜某2系姨侄关系,李某的外祖父母(杜某1的父亲)系杜某2的祖父母(已逝)。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李某的母亲与杜某1均已出嫁,现杜某2家庭承包土地因被政府有偿征用,后李某与杜某1多次要求杜某2分配案涉征收补偿款,但杜某2坚称李某与杜某1没有权利分配补偿款,后李某与杜某1一纸诉状将杜某2诉至法院请求基于继承分配征收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而不是个人。本案中杜某2的养祖父母在承包期内死亡,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不影响家庭的承包经营权,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也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关系。土地征收补偿款是村集体对丧失土地承包权的补偿,不是分配给家庭个人或部分家庭成员,更不是分配给原承包人口中已经死亡的人,是属于同一家庭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不属于收益,不能进行继承,因此依法驳回李某与杜某1的诉请。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问题是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通过检索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规定,即只有家庭成员才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共同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另行组建家庭后,就不在享有原家庭成员资格,不再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结合我国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制度,“增人”无非两种情形,一是自然人出生人口,而是婚入或家庭收养。“减人”亦是两种情形,一是人口死亡,二是婚出。外嫁女嫁入夫家后长期依靠夫家户的承包地生产、生活,并成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未重新分得承包地,亦不影响其对夫家户承包土地所享有的权益,因此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外嫁女在婚出后既不是娘家的家庭成员,亦非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诉请分配娘家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于法无据。
但是外嫁女也并非绝对无权请求分配娘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只要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可请求分配娘家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那么外嫁女是否仍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婚出后仍在娘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没有迁出至夫家;二是外嫁女是否仍在娘家集体经济组织内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以娘家承包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满足上述条件外嫁女依然可以要求分配娘家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
声明:
本文章内容仅表明相关法律观点,不得视为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案件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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