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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无情 人间有爱——《工伤保险条例》为疫情防控工作者保驾护航

疫情无情 人间有爱——《工伤保险条例》为疫情防控工作者保驾护航

  • 分类:举贤风采
  • 作者:杜定群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9-1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疫情无情 人间有爱——《工伤保险条例》为疫情防控工作者保驾护航

【概要描述】

  • 分类:举贤风采
  • 作者:杜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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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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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蔡某某系某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的职工。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期间,蔡某某被单位抽派到该县高铁站参加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3月,蔡某某在乘坐疫情公务专用车前往抗疫岗位时突发冠心病,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该市人社局以蔡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的地点是在上班途中,不属于其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为由决定不予认定(视同)为工伤。

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人为该案代理律师后,代理人收集了蔡某某生前《健康体检报告》、仔细查看了该公路养护中心工作安排等证据材料,就该市人社局该行政决定向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后代理人依法向复议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发表了以下代理观点

(简要摘取)

……蔡某某在公务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之应当视同工伤的基本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工作岗位”的理解中提到,“……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相对于工作场所所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职务。”蔡某某接受公司的指派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由于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其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乘坐专用公务用车到达高铁站,且该公务用车系本县公路养护中心为确保蔡某某顺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提供,属于蔡某某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的部分,自蔡某某坐上该公务用车开始,其就已经在实际履行与工作相关的职责,因此蔡某某坐上公务用车后即应认定为已经处于工作岗位上,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蔡某某在公务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在工作岗位死亡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法院认为

 本案中蔡某某死亡时正值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蔡某某按单位安排于病发当天早上到该县高铁站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 30分到中午13 时 30分。第三人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切实履行,避免单位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因上班途中赶车、堵车等因素迟到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防控工作的疏漏,安排了两辆公务车接送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蔡某某在工作时间到指定地点上了公务车就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此时突发疾病,立即送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上述过程,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 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

裁判结果

一、撤销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4月2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告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后该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蔡某某在公务车上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现已生效。

办案感想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感染新冠肺炎以外的情形未作出特殊规定。

  本案蔡某某的情形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能从《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规定和对条文的理解适用角度争取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本案代理工作的重点以及两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原因所在。

从本质来说,蔡某某因工死亡的情形与该通知中规定的情形并无差别。蔡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牺牲,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仅以其未实际倒在冰冷的工作地点就认定其不属于工伤,不仅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更是让所有至今仍坚守在抗疫岗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寒心。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出发,结合本案蔡某某系在疫情期间,根据单位特殊时期的安排,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便于开展防疫工作的基本事实,依法维护了蔡某某及家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此,在新冠疫情情势依然严俊之际,本人写下此篇办案感想,在为蔡某某老人表示敬意和缅怀的同时,也为坚守在疫情防控前线的工作人员表示感激。

“疫情无情,人间有爱”,你们为人民生命安全保驾护航,《工伤保险条例》为你们抗疫保驾护航!

      相关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介绍

杜定群,女,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预备党员。勤勉认真,热心公益,表达能力和业务能力较强,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熟练掌握各类诉讼、非诉案件的办理,凭着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积累了独特的见解和经验,所办案件均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曾获得贵川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优秀实习律师”、2019年度“先进律师”、2020年度“先进律师”、2020年度遵义市青年律师普法志愿者服务团“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受聘为“遵义市青年律师普法志愿者”和“遵义市民法典百人普法宣讲团成员”,系仁怀市法学会成员、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员。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站在委托人角度,依法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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