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
茅台酒作为全国驰名商标,享誉国内外,以其独特性而深受白酒爱好者的青睐。随着茅台酒市场价格的不断增高,不法商人疯狂追逐其高额利润,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假冒茅台酒,其中部分人明知道是假冒茅台酒依然进行销售或者以明显的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假冒茅台酒。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持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在构成民事侵权的同时,也有可能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侵权者,除对民事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外,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接受刑事法律的制裁。
— 适用案例来源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
— 基本案情 —
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周某商议,王某以756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购买7件(6瓶装)贵州茅台酒。2020年7月17日,周某在遵义市某地下停车场内,将七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出售给王某。当晚,王某发现在周某处购买的七件贵州省茅台酒系假冒产品,于2020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周某向王某出售的“贵州茅台酒”非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事发后已将酒款全额退赔给被害人。
—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何判断明知,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主要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也没有其他证据能推定嫌疑人为“应当知道”,则不构成本罪。除了主观方面因素以外,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
除了需要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以外,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说明的是,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仅针对个案进行分析,具体案件,因证据差异,裁判结果会有差异)。
— 律师简介—
熊明利,男,2009年起从事律师执业,累计办理案件近千件。现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主要社会职务:
1、贵州省律师协会、遵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仁怀市法学会会员;
3、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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