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热线

发布时间:2020-07-27 00:00:00
1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了解详细
1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了解详细
资讯分类
当前位置:
首页
/
/
/
是赠与还是借贷

是赠与还是借贷

  • 分类:法律常识
  • 作者:杨盼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0-2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是赠与还是借贷

【概要描述】

  • 分类:法律常识
  • 作者:杨盼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0-27
  • 访问量:0
详情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小代和小郑相识相恋,在2017年11月双方领取结婚证,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但好景不长,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矛盾,甚至到了离婚的地步。这时,小郑想起自己在谈恋爱的时候,曾向小代转账和现金交付了多笔款项,总计达40万元。小郑认为,这是自己借给小代的用于投资开办培训机构的钱,因为两人正处于热恋当中,便没有要求小代向其出具借条。但小代却认为这是小郑自愿给自己的,40万中还包括了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一部分彩礼和置备婚礼事项的资金以及结婚后的消费支出。两人对此争议不下,小郑便一纸诉状将自己曾经的爱妻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经过庭审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转款38万元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庭审中被告虽辩称原告打款给被告系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行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原告称系民间借贷关系亦未提供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借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为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消费支出。原告方所举证据证明双方系借款关系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辩称系赠与关系的证明力。故原告所称双方系民间借款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故判决被告代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此借款时止。

 小代不服该次判决结果,故随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也做出如下裁定:本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释法

本案中由于该笔款项数额较大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前,故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认定是比较谨慎的。所谓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和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通俗点说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该种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除了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方式的书面形式以外,出借人还必须实际向借款人支付相应款项,方可成立。而所谓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一审中,小郑没有任何借贷关系的证明,仅有转账记录和资金来源证明,其实是无法说明该笔款项属于借款。在本案中的这笔款项是发生在两人关系属于一种特殊亲密关系的情况下,虽然该笔款项金额较大但也可认为是小郑为表爱意且诚恳愿意与小代走进婚姻生活的一种示好行为,而这种示好的行为最终也达成了效果,两人确实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并且这笔款项始终用于两人生活当中,无论是小代的投资行为还是日常消费行为都是用于两人在婚前婚后的生活开支中。故本案当中该笔款项更倾向于是赠与行为,而非借款关系。

 那么夫妻之间就不存在借贷关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所以夫妻之间也是可以订立借款协议,但也要具体分为,如果是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或者在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借款,那么在该种情况下可以参考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还有一种是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使用,这种情况除了有借条以外,还需要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个人事务或者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门资讯

联系电话:

律所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G212(酒都大道)

联系电话:

座机:0851-27591111(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8:30-5:30正常接听,)
手机:
17785725445(全天24小时接听)

公司地址:贵州省仁怀市酒都大道香榭公园里3幢1层3至6号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Guizhou Juxian law firm

地址版权

发布时间:2019-05-10 00:00:00

© 2021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页面版权所有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贵阳

地址版权手机

发布时间:2019-05-10 00:00:00

© 2021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