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叠加“少子化”,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越来越频繁的呈现在我们面前,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老有所养、老有安养”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人们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效力如何、特点均比较陌生,希望通过本文对这个“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简单的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的母亲(已逝)与陈某1系姐妹关系,陈某1与被告陈某2系兄妹关系,张三的外祖父母(陈某1的父亲)陈某系陈某2的养父母(已逝)。1960年左右陈某夫妻二人收养陈某2并签订《约证》一份,约定由陈某夫妻二人收养陈某2,其财产由陈某2继承,陈某2则负责陈某夫妻二人的生养死葬。后陈某2即与陈某夫妇一起生活在修建的房屋中,陈某夫妇去世后陈某2及其家人一直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进行修缮,现因案涉房屋被征占使用,陈某1以其系陈某夫妇之女,享有继承案涉房屋的权利,张三以其系陈某夫妇已故女的儿子,享有代为继承权,二人与陈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
律师代理观点(简要摘抄)
陈某夫妇与陈某2在抱养之前约定由陈某1承担陈某夫妻二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陈某夫妻二人将其所有财产赠与给陈某,虽案涉《约证》没有明确为“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也较为模糊,但是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约证》其实质为遗赠扶养协议,陈某2与陈某夫妻二人系遗赠扶养关系,陈某2已经履行了承担了陈某夫妇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应当依法取得陈某夫妇的合法财产,陈某1和张三不再享有继承陈某夫妇遗产的份额,应当依法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陈某1、张三的诉讼请求。
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释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利于对老人的照顾和扶养。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也即优先考虑遗赠扶养协议。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遗赠扶养协议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选择的模式,可以说遗赠扶养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遗赠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合法财产,同时扶养人也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够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加强其效力。最后,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也提醒大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作为子女应当多陪伴父母,关心父母,缓解父母空巢之苦,切莫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而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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