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蔡某某在A市驾驶车辆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及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蔡某某于2020年2月7日后到该地车管所领取,由于受疫情影响,蔡某某未能前去领取。2020年3月3日,蔡某某与其兄蔡某1共同购买轻型自卸货车一辆,该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2020年3月21日,被告蔡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货车搭乘蔡某2运货途中,与公路左侧山体相接触,在撞击侧翻后将蔡某2甩出车外并从蔡某2腿部碾压,驶离公路有效路面侧翻。后蔡某2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的法律问题
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裁判要旨:案涉事故发生时,被告蔡某某已合法取得驾驶证,且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驾驶证被暂扣,属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行政处罚,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并不导致驾驶能力的降低和丧失。驾驶证被暂扣,属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此区别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
驾驶证是证明驾驶人具备相应驾驶技能的重要依据。涉案事故发生时,蔡某某已取得了驾驶证,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只是由于其曾存在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但该驾驶证仍在有效期内,也未被注销。暂扣驾驶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非否定驾驶人员的驾驶技能。只要驾驶证未被注销或超出有效期,就应当认为驾驶证仍然有效。蔡某某驾驶车辆时暂扣期限已经届满,只是基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出省领取,发生事故时蔡某某具备驾驶车辆的技能,驾驶能力也没有因此减损,并未增加驾驶车辆的危险程度,和无证驾驶行为性质完全不同。同时现行法律未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驾驶证被暂扣之情形,不宜将驾驶证暂扣期间扩大解释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②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转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即第三者。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是在特定身份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本案中,蔡某2在被案涉车辆抛出前为“车上人员”,当车辆侧翻时,蔡某2被甩出车外,并遭车辆碾压,其空间位置的改变决定其身份的转变,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因此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③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④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就本案而言,本案事故车辆为蔡某某与其兄蔡某1共同出资购买,因共有车辆对蔡某2造成的损害,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仍有不足时,蔡某某应当与蔡某1连带向蔡某2承担赔偿责任,即蔡某2可以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请求蔡某某、蔡某1中任意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由2人共同承担全部赔偿。因蔡某某与蔡某1出资比例能够确定,二人之间应当按照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其中一人因蔡某2的请求承担了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就超出部分向另一人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作者简介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9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年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实习和执业过程中勤勉认真,尽职尽责,业务能力强,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实习期间获评所在律所“优秀实习律师”。秉承“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以谋道的精神谋生,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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