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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问:李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某种原因,张某没有将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和张某已经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并对上述协议办理了公证。请问李某能基于该公证书的内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吗?
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依法登记;若未经登记,则依法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以,你的答案是什么?
答: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通过公证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即使该公证书已经载明了该房屋的产权归李某所有,但是在李某未同出卖人张某依法到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李某还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对于能否通过公证约定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答案是否定的,即不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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