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家法”之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裁判要旨:抚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不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扶)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死亡抚恤金系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其具有经济补偿性和精神安慰性质,死者近亲属均具有分配的权利。
基本案情:姜某系某中学退休职工,育有一子姜某某,姜某早年丧偶,退休后一直由其子姜某某赡养,2018年姜某某雇请保姆徐某照顾其父,2021年姜某在其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徐某登记结婚,并自书遗嘱明确其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归徐某所有。姜某死后,徐某领取姜某死亡抚恤金19万元,姜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笔抚恤金。
姜某某认为,抚恤金并非遗产,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姜某无权处分,姜某某作为近亲属,有权分配并多分得该笔抚恤金。
徐某认为,姜某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遗嘱中明确该笔抚恤金归自己所有,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姜某的死亡抚恤金应归自己所有,姜某某无权继承。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和目的,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是死者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不作为遗产继承。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中抚恤金并非遗产,姜某不能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分配,故对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姜某某作为姜某近亲属有权分配姜某死亡抚恤金。
律师观点: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对死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本案中,姜某自书遗嘱虽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在遗嘱中处理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姜某无权处分,徐某不能依据继承法获得姜某抚恤金,但其可以基于姜某配偶这一身份参与分配,作为近亲属的姜某某对该笔抚恤金亦有分配权。
律师简介:
黎安旭,女,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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