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鉴于当前疫情持续蔓延,各地区又相继报告新增确诊病例。为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大家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请配合做好常态化防疫工作。
案例一:某地警方通报,3月30日,某县黄某某(女,42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经调查:3月27日,黄某某与莫某某(男,42岁)、余某某(男,42岁)从上海经成都回到某县后,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违规组织聚集聚餐,多次外出购物,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影响恶劣。三人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依法立案侦查。
1、对于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列二:2019年11月开始,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为每只0.16元至0.28元。疫情发生后,曹某通过微信平台、线下代售等方式,将生产的口罩销往全国各地。在销售价格上,曹某为牟取暴利,逐日提价,几天时间内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获利129万余元。某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侦查,同日对曹某刑事拘留,后经调查取证于3月2日以曹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对于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谋取暴力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列三:2020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出于好玩和希望延长放假时间,用电脑下载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微信页面截图,将第3号令原复工时间“2月9日24时”改为“2月13日24时”等信息,编造了“延迟企业复工的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以及“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将“某市第4号令”虚假信息发布到某地区两个微信群中,将“某市第4号令”虚假信息发布到某地区一个微信群中,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造成该虚假信息被广泛传播,影响疫情防控正常秩序。被告人赵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肆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3、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虽然我们正处在严峻复杂的疫情之中,但是我们要万众一心,好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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