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还在按2分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常常成为邻里之间,朋友之间相互帮衬的形式。当今社会,民间经济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具有灵活、快捷等特点。利息约定也是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但是《民法典》施行后,在民间借贷新规下,利息的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下面通过几个案例了解利息新规。
一、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如何计算利息。
案情简介
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向钟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为36%,后因林某未偿还借款本息,钟某于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而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应当重点围绕借款利息进行处理。本案的借款应当从2015年7月1日起,虽借条载明30000元借款本金,是按照年利率36%计息,而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本案中双方已经记不清书写30000元在借条中本金和利息分别是多少,但已经约定按照30000元本金写成借条,符合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利息约定按照年利率36%计算过高,本院考量到30000元借条本金中包含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计算过高,但也无法分清本息比例。故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从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对被告已经还款的金额12000元,作为利息予以扣除。(2021黔0382民初3001号)
二、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借款合同,如何计算利息。
简要案情
李某于2022年4月4日向王某借款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利息为2%,后因李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于5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按2%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双方的约定及原告的主张,被告应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4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利息,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022黔0382民初2668号)
三、未约定借款利息,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孙某向宋某借款10万,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至2021年5月2日止,后因孙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宋某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返还借款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为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所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予支持,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5月2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付自2021年5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黔0382民初3965号)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1生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月利息2分),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线为起诉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合同,利息最多支持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一表读懂民间借贷利息最新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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