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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对方发出签订合同的意向,就一定会达成合同吗?!

向对方发出签订合同的意向,就一定会达成合同吗?!

  • 分类:律所新闻
  • 作者:杨盼
  • 来源:图片来源于网路,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发布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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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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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对方发出签订合同的意向

就一定会达成合同吗?!

 

 案件简介: 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曹先生于2020年12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xx图文广告店归男方所有,但在2020年12月18日,曹先生为了向方女士表达复婚的意愿,便向方女士提出将该广告店及店内设备作价一万元转让给方女士,2021年2月18日方女士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曹先生支付一万元,但曹先生又将该笔款项退回给方女士,表示不愿意将广告店转让给方女士,方女士便一纸诉状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交付广告店。

 

 

 办案经过:曹先生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便开始四处咨询相关律师,在咨询两家律师事务所得到的回答都是这个案子他会输,辗转到举贤所后,在与杨律师与熊律师沟通后,两位律师均认为该案曹先生不应当交付该店铺,本案涉及的并不是法院所定性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是一个纯粹的合同纠纷,且在合同纠纷中涉及到“要约”与“承诺”,这直接关系到这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的问题,两位律师认为这份合同并未生效。曹先生便立即委托举贤所办理此案,熊律师与杨律师接受此案后立马确认办案思路,在诉讼过程中,为曹先生争取合法权益,杨律师和熊律师做好了庭审准备,准备好证据材料,举证聊天记录以及店铺的实际经营状况等证据材料,经过一番庭审过程,最后,法官考虑了我方答辩意见,认为双方的之间的转让协议并未成立,判决不予支持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举贤律说:本案中为什么举贤律师能够认为本案中该份转让协议并不成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曹先生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微信的方式向方女士发出要约,方女士于2021年2月18日才作出承诺,虽然方女士出示的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但并没有证据证明2020年12月29日将签好字的协议告知曹先生,曹先生在收到转账前一直不知道该份协议已被方女士签字。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被告已于原告承诺前撤回要约,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之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第四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曹先生于2021年1月9日在微信聊天中也表明自己不想把店铺转让给方女士,那么曹先生在方女士明确表示承诺之前已经将该要约撤回,该行为可视为已经撤回要约,而方女士的承诺已经是在曹先生发出要约后两个月才作出的承诺,该承诺应当视为新要约,但该新要约已经被曹先生拒绝,故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自始至终从未成立过,双方一直处于磋商的状态,并未就转让的意思达成一致。

 

 再次,即便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成立,但是曹先生将方女士转账的钱退还给方女士也可视为曹先生向方女士提出解除转让协议,而方女士接收该退款,即表示同意解除。

 因此总的从这几个方面而言,方女士都无权要求曹先生交付广告店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转让协议》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本案中,2020年12月18日,曹某制作《转让协议》一份,签字捺印并打印后通过微信发送方某,该行为系曹某向方某发出要约,需要方某作出承诺,协议才能成立。方某虽然向法庭提交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并由其签名捺印的协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其签名后的协议已送达曹某,不能认为方某与2020年12月29日作出承诺,故不能认定该协议与2020年12月29日成立,方某以双方于2020年12月2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为由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条、第四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外说法: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要约与承诺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的状态, 很多时候,它们都存在于合同签订的前后过程当中,法律对于契约以及相应的承诺进行了规定,要约承诺是指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签订的双方意见达到统一就可以要约承诺,有了要约承诺基本上也就代表合同可以生效了,要约承诺可以更加清晰的确认双方的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更利于判断合同的成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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