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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你需要知道......

关于工伤认定,你需要知道......

  • 分类:律所新闻
  • 作者:彭雷
  • 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发布时间:2022-08-2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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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你需要知道......

 

 基本案情:李某系A公司招用的职工。2019年5月,李某在被申请人A公司承建的仁怀市某项目进行工作时坠地受伤。2019年11月25日,经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遵工认字[2019]XXX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属于工伤;2020年4月24日,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遵义市鉴定DJ2020XXXX号】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李某劳动能力伤残九级。后李某多次与A公司协商支付工伤待遇,均未得到解决。李某向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李某工作内容系被申请人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申请人李某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属实,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符合法定程序要件并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的工伤待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合计:240408.78元。

 

 

 裁判依据:仁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黔人社厅发[2011]27号)文件、(黔人社发[2018]6号)文件、(遵府发[2009]25号)文件、(黔人社发[2018]3434号)文件。

 律师释法: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受伤后,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往往不予配合,一拖再拖,致使工伤认定的时间被错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30日内为劳动者

 申请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就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仍不予理睬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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