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前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对公司已决债务承担责任?
- 分类:律所新闻
- 作者:杜定群
- 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发布时间:2022-08-2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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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前转让股权
受让人是否对公司已决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简介:
杜定群,女,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勤勉认真,热心公益,表达能力和业务能力较强,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熟练掌握各类诉讼、非诉案件的办理,凭着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积累了独特的见解和经验,所办案件均获得委托人一致好评!曾获得贵川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优秀实习律师”、2019年度“先进律师”、2020年度“先进律师”、2020年度遵义市青年律师普法志愿者服务团“优秀律师”、仁怀市2019-2021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所撰写的代理词荣获遵义市第六届优秀代理词优秀奖和贵州省十佳民事代理词优秀奖;受聘为“遵义市青年律师普法志愿者”和“遵义市民法典百人普法宣讲团成员”,系仁怀市法学会成员、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员。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站在委托人角度,依法实现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律师联系电话:18085233223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其与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作为唯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解某某将法人暨唯一股东刘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追加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再次裁定终本。后刘某某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前将被执行人公司股份转让5%给案外人李某某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知晓后,申请追加受让股东李某某为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结果: 裁定追加李某某为被执行人。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8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471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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