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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离婚时,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会处理吗?

原创 | 离婚时,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会处理吗?

  • 分类:律所新闻
  • 作者:彭雷
  • 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发布时间:2022-09-2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 | 离婚时,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会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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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离婚时,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法院会处理吗?

 

彭雷律师个人简介

 

 

 基本案情:王某(男)与李某(女)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在XXX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生育长子王某,于1993年8月生育长女王某某,现已成年。结婚以来,王某常在外酗酒,挣钱均用于自己在外挥霍,并出轨他人。且王某时常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多次受伤住院,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双方结婚后在王某家新建住房一栋两层,无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之规定,婚姻关系本应是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关系。本案王某好逸恶劳,时常在外闲混,不尽其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且王某经常酗酒,屡教不改,并常殴打李某致其受伤住院,已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另外,王某对本案离婚存在过错,且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常年在家抚养子女,照料家庭,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案涉房屋应由李某居住使用更为适当。

 

 

 裁决结果:

 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

 二、双方婚后修建的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律师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对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安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况判决由当事人居住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的房屋,在离婚时法院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但可以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进行处理。本案中,法院判决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是因为王某时常酗酒、殴打李某,出轨他人,相反李某常年在家抚养子女,照料家庭,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依法予以考虑的结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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