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林臣芹,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电话:18275566985,2019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年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实习和执业过程中勤勉认真,尽职尽责,业务能力强,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实习期间获评所在律所“优秀实习律师”。秉承“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以谋道的精神谋生,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现实生活中,面对亲戚朋友借用车辆的请求,有的车主基于情面往往难以拒绝,有的车主因陷入“谁驾驶谁负责”的误区,对自身风险疏于防范。然而,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车主在将车辆出借时,应当慎重考虑作出决定,否则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他人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存在过错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如何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存在以下行为时,通常认定为存在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如机动车刹车系统、发动机系统、胎压检测系统等重要安全系统存在缺陷仍出借车辆。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如明知借用人系未成年人、借用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驾驶证准驾车厢与借用车辆不符等情形下仍出借车辆。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如明知借用人系酒后驾驶、或吸毒后驾驶、或借用人患有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不能驾驶车辆的疾病仍出借车辆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如明知借用人处于情绪激动、暴怒冲动状态下仍出借车辆。
在借用人存在以上情形时,其驾驶车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车主对其借用车辆的请求具有谨慎审查义务,若车辆所有人明知借用人存在以上情形仍出借车辆,应当认定为对借用人驾驶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明确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车主在出借车辆时需注意的问题:
1、确保自己出借的车辆是“合格”的车辆。
车主应当定期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年检和保养,确保自己的出具的车辆处于正常的行驶状态,不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障碍,若车辆已存在故障,则应当拒绝借用请求或进行维修排除障碍后再进行出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车主不能以向借用人明确告知车辆存在障碍或以借用人作出“借用人已充分了解车辆故障,发生事故与车主无关”的承诺代替排除车辆障碍的义务,借用人作出的承诺不能免除车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确保自己的车辆出借给“合格”的人。
车主对借用自己车辆的主体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车主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查借用人的年龄、驾驶证、驾驶证内容、身体状况、情绪状态、是否酗酒、吸毒等,确保借用人不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
在借用车辆情形下,驾驶人负有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行驶的义务。而作为出借人,负有对车辆和借用人进行审查的义务,面对他人借用车辆的请求,车主在顾及情面的同时,更应当注重自身风险防范,对于“不合理”的借车请求,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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