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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恋人之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原创丨恋人之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陈江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3-0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丨恋人之间的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概要描述】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陈江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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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江,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电话:18685224222,2019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A证,2021年正式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2110365322。

  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前   言

 现实中同居恋人之间存在多次的相互或单方转账行为比较常见,因双方恋爱期间也不会对转账的性质进行备注或出具借条。双方分手后,常常会因为还钱问题对簿公堂。那么,这些转账到底是不是借款,法院一般会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与陈某于 2020 年通过抖音认识,添加微信相约见面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交往四个月后,陈某提出分手。在交往期间王某与陈某通过微信相互多次转账。2021年1月1日,王某向陈某发送微信消息:“你看下10万对不对”,陈某回复:“哪你什么时候给我,到时候转给我就行”,王某回复:“有一回我给你发了 两千所以就只给你92000元”,最终双方达成王某差欠陈某92000元的意见。后因陈某追问王某付款时间,双方在微信中发生争执,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结果

1.限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 98000元;

2.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双方虽曾系恋人关系,并在恋爱期间发生经济往来,但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并不全是赠与,亦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在本案中,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与王某在2021年1月1日通过微信结算,王某已认可差欠陈某 98000元,该意思表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给王某的转账系借款。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只要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并有款项的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现金交付的,交付现金时成立,以银行转账、网上汇款等形式的,自资金到达时借款合同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便成立。借款方就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

 律师也提醒,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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