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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个人以快递公司名义承揽快递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创丨个人以快递公司名义承揽快递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黎安旭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3-0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丨个人以快递公司名义承揽快递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概要描述】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黎安旭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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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安旭,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电话:18978977456。

 

基本案情

  原告某酒业公司系经营白酒类业务的有限公司,被告某速运公司系经营快递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2日,原告员工杨某添加王某微信,王某以被告工作人员身份与原告员工杨某协商快递发货合作,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快件寄递服务并代收部分货到付款的款项,由被告按月在代收货款中扣减运费和比例为2%的代收费后,再向原告返还剩余货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向原告员工杨某提供被告快递下单二维码,并由被告派人上门揽件,收货方在收到货物后通过扫码向被告付款,或者由快递人员代收货款存入公司账户。从2021年10月15日起,原告陆续将货物交由被告寄递,但未按约收到返还的货款。2021年11月29日,原告员工杨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要求进行对账处理。2021年12月14日,王某在同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快件账单上签字并注明“该账单已核实,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后被告一直未返还代收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代收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答辩称,王某作为案外人法人代表案外人与其签订合作合同,被告许可案外人以其名义对外揽件,并收取案外人管理费用,与原告无任何联系,承揽快递系王某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其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王某以被告工作人员身份与原告协商快递合作服务,原告按照其提供的被告二维码下单,由某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揽件,货物运单号也显示寄递方为被告,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表被告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速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工作人员收取的代收货款进入了公司账户,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代收货款已做相应返还处理,故应当向原告返还代收货款。被告未按约返还代收货款,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快递公司返还原告代收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说理

 王某与原告对接快递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被告承担。首先,原告最初与王某协商快递合作发货时,王某就表明了其系被告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被告方提供给原告的下单二维码信息真实有效,原告通过该二维码下单邮寄了涉案快递。最后,原告通过扫码下单后,下单的信息显示的是被告速运,被告工作安排人员上门取件,其工作人员身着被告快递员工作服并开着带有被告 logo 的三轮货车上门揽件,被告实际为原告提供了快递服务(开设账号、制作二维码、安装打印机、发货),并代原告收取部分货款,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了涉案快递由其承运的事实。被告与原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快递服务关系,原告足以相信王某具有对被告的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王某代理被告向原告招揽快递业务及结算的行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某酒业公司代收货款的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快递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虽然本案中被告主张其系与王某为法人的案外人合作承揽其快递业务,该合作是否真实与本案无关。即使真实,案外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快递服务,即被告许可无资质的案外人经营快递,该许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月结算代收货款,被告至迟应于2021年12月14日将结算的代收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被告拒不返还代收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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