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仁品律师,于2015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多次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实习,担任校法学会会长,2014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熟练办理各类案件,热衷法律事务,业务能力较强。
执业理念: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基本案情
张某,男,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茅台镇,在茅台镇有自家的酿酒作坊,平时一家人均从事白酒酿造和销售工作。张某因经常往外省发货,便认识了经营仁怀市X德物流公司的赵某,2022年2月,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有一批白酒需要运往广东佛山,共计5000余斤,该批白酒出售价格为80元/斤。
次日,赵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上了专门跑运输的刘某,赵某与刘某便前往茅台镇张某家中装货上车。刘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贵州省榕江县境内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上白酒当场洒掉19桶(1995斤),事发后,驾驶员刘某单方面向X德物流公司书面承诺赔偿159600元。
张某损失白酒后,向X德物流公司索要赔偿,X德物流公司辩称与其无光,应由驾驶员刘某赔偿,刘某也答应要赔偿,但是称自己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经原告及律师诉前调查后,认为驾驶员刘某在短期内无法赔偿该笔损失。便将X德物流公司与刘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对方给与赔偿。
庭审过程中,X德物流公司法人赵某称其与张某是朋友关系,驾驶员刘某是赵某基于朋友关系免费给张某介绍的,赵某的行为纯粹是帮忙,并非是基于X德物流公司法人的职务行为,且张某与X德物流公司没有书面的运输合同,之间无运输合同的合意。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官当庭与其电话沟通时刘某称时间久了忘记了,记不清事情经过了。
因X德物流公司不承认与张某有合同关系,致使案件变得复杂,经张某与代理律师仔细回忆事情经过后取得一些关键性证据,案情才发生了转机。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运输、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货物运输信息代理等,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庭审中认可本公司名下没有专门的运输车辆,在需要承运货物时,均是寻找其他车辆代理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法人与原告之间的对话交流中,也对运输事宜及赔偿进行商谈,物流公司辩称其系帮助原告联系运输车辆的行为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结果
由X德物流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59600元。
律师温馨提示
为减少不可预料的事情发生后的纠纷产生,劝请各位老板在货量大时发货一定要有发货单或者运输合同,若本案法院将十五万余元判决给驾驶员刘某承担,刘某在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判决书就相当于一张白纸,不知何时才能兑现赔偿。如果发生货物损毁情况,第一时间联系驾驶司机,了解货物毁损数量和价值,获得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便于后期协商赔偿和诉讼。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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