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盼,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7785770202,2019年执业,曾获得2021年度仁怀市优秀青年律师,授聘为“遵义市青年律师普法志愿队成员”,擅长处理婚姻家事、民事侵权、合同等民商事领域纠纷,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执业理念,运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一
近日,湖南益阳,涂某与钟某在禁钓区钓鱼,离开时发现巡查人员,2人赶紧逃跑,不料涂某掉进坑里,花费1.55万元,经鉴定,涂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涂某将水库管理处起诉至法院,索赔27.04万。
案例二
2020年9月7日,在某社交平台有600万粉丝的21岁网红触电身亡,引发网友关注,其母亲认为,儿子的死亡是因为事发鱼塘上方的供电高压线路存在电力事故安全隐患,以“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近日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121余万元。
以上案例均是有关于因钓鱼而引起的人身侵权责任类纠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相应的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释法
首先来了解关于该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其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无过错原则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通俗点解释就是致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纠纷正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高压线路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受害人是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证明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案例一的情况,涂某是在禁渔区进行钓鱼,在发现巡查人员后逃跑而发生损害,那么作为受害人的涂某在明知事发地是禁渔区域,又是在逃避责任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害,其存在故意的行为,因此该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自行承担损失。
案例二的情况,该网红的事发之地是高压电区域,而该网红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排除故意和不可抗力的情况,那么最起码应当知道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知晓不能在高压电下随便钓鱼、鱼线不能碰到高压电线的知识,但是其仍选择在高压线下垂钓,因此导致其死亡的损害后果,足见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电力公司案涉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对所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进行运行控制和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本案中高度危险作业产生的侵权责任,即便证明其公司完全尽到了相应的警示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定双方承担的比例。
案外说法
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类型一般都是法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在实践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受害人仍然需要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这类案件只要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后一点小提示,各位钓鱼爱好者,切勿在危险区域内进行钓鱼活动,爱好固重要,生命更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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