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臣芹,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8275566985,2019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年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实习和执业过程中勤勉认真,尽职尽责,业务能力强,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实习期间获评所在律所“优秀实习律师”。秉承“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以谋道的精神谋生,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案情简介
某公司财务高某在上班期间收到公司总经理李某要求添加为好友的QQ消息,验证通过后,“李某”创建一临时会话群将其拉入群内,该群内除“李某”外,还有公司其他同事。后“李某”在QQ群内指示高某向其指定的客户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高某未经核实即对外转账。李某收到公司银行账户转账信息后,找到高某询问转账事宜,高某经与李某核对后发现QQ群内所发消息不是李某本人所为,群内人员也并非其同事,随后高某报警,公安机关对高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因被诈骗款项未追回,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高某向他人转账本案所涉款项,公安机关已经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目前没有终结,原告因该事件遭受的损失尚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成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该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公司依法申请再审,再审结果: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律师释法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都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在公司工作人员失职致公司财物被诈骗情形下,受害公司基于职工的失职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与司法机关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二者所指向的主体亦不相同,即使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已立案侦查,受害公司仍可请求失职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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