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2023年第8期)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陈江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4-0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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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8685224222,2019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A证,2021年正式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2110365322。
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司法实务中,抚养费纠纷案件一般起因是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由于抚养费较低,一方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产生的纠纷。但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有很多人会选择在分居但未离婚期间,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面对这一难题,孩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二原告之母任某丙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在临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任某甲,2019年3月9日生育一女任某乙。2020年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母亲分居生活,2019年起,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学习费用基本由二原告母亲和祖父承担,被告仅在2021年10月份给付过1000元,现二原告母亲收入低,无力承担二原告的生活、学习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任某甲、任某乙抚养费各500元直至原告任某甲、任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陕050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释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如此认定。但对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夫妻因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掌握的那部分财产,所以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综上,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因分居实质为分别财产制,其子女可以依法获得不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支付的抚养费。
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问题,应当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这既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亦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规定了三种考虑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解释上述三种条件,在确定子女实际需要时,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对子女抚养费范围的规定,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认定子女的实际需要,并根据这一实际需要,综合衡量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关于孩子已成年是否还能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一方未对孩子支付过抚养费的话,另一方有权对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所付出的财产权益追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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