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黔,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无论刑事辩护还是资本市场,无论是房地产还是知识产权,丰富的经验和公认的专业能力,强大的实力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李某向多人借款,个人财产仅有一台机器设备,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了让自己的亲戚张某实现债权,将自己名下的机器设备抵押给了亲戚,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其中一位债权人王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与张某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释法
根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李某是张某的债务人。根据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李某也是王某的债务人。李某与张某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在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时,李某与张某没有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合同》,王某和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李某明知和王某存在债务,其和张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李某已全部履行王某的债务,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存在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此时李某将涉案设备抵押给张某,减少了其应承担的责任财产,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结合李某与张某存在儿女亲家关系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上诉。二审中,上诉人主张王某已与李某就生效债权的执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案件中通过向李某机器设备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债务人发出扣留、提取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障执行和解协议能够最终顺利完成,王某是该强制措施行为的第一顺序权利人。即使双方存在亲戚关系,也不能证明张某与李某的债务系虚假,抵押系恶意串通;针对李某的执行案件查询网页截图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在签订抵押合同设立抵押登记时上诉人明知李某已陷入债务危机,不能证明上诉人与李某存在恶意串通,也不能因为执行案件客观存在就当然推定李某已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李某在多起债务被执行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租金收入,租金收入为每年82365元,被上诉人已通过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租金收入进行了扣留提取,为第一顺序权利人,据此可以确定被上诉人与李某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有了充分的履行保障。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李某面临的执行案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根本无偿还能力,与被上诉人签订《机器设备抵押合同》损害了被上诉人享有的债权,希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已经归纳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文中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门资讯
- 新春送暖 情暖人心——长岗镇堰塘坎村开展主题党日新年慰问活动 2025-01-14
- 如何携手共创最幸福的律师事务所 2025-01-14
- 专业知识分享┃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权益维权 2025-01-14
- 遵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马碧涓一行莅临我所调研交流 2025-01-14
- 专业知识分享┃新执业律师的内功磨砺 2025-01-14
联系电话:
律所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G212(酒都大道)
联系电话:
座机:0851-27591111(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8:30-5:30正常接听,)
手机:17785725445(全天24小时接听)
公司地址:贵州省仁怀市酒都大道香榭公园里3幢1层3至6号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Guizhou Juxian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