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盼,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7785770202,2019年执业,曾获得2021年度仁怀市优秀青年律师,授聘为“遵义市青年律师普法志愿队成员”,擅长处理婚姻家事、民事侵权、合同等民商事领域纠纷,以“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执业理念,运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基本案件情况
案例一:汇川区的张女士与汇川区的罗先生因婚姻基础薄弱,又因婚后罗先生涉嫌刑事犯罪被青岛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年,张女士随即向自己所在地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案例二:仁怀市的王先生与播州区的陈先生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在红花岗区的工地上为陈先生提供土建劳务,工程完工后陈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支付劳务费,王先生随即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
案例三:贵阳市的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市的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K房开公司在仁怀市的“贤明居”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付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即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释法
管辖权是法院审判的基础,是指某一法院可以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或权能,“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与诉争法律关系、管辖连接点等密切相关,关乎当事人的重大程序利益。
在案例一中,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是具有管辖权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情况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是下列这些情况: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则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不包括涉外的离婚纠纷。
在案例二中,属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合同纠纷首先是可以协议管辖,也就是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的人民法院,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没有协议管辖的,则适用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所确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案例三中,是典型的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明确了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只能在仁怀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外说法
不同的案件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所谓管辖,就是你的案子需要在哪里起诉?由哪个法院来处理?如果有比较复杂的情况还是有必要向专业人士咨询,少走弯路。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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