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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2023年第12期)

原创丨“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2023年第12期)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林臣芹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5-1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丨“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2023年第12期)

【概要描述】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林臣芹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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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臣芹,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8275566985,2019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年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实习和执业过程中勤勉认真,尽职尽责,业务能力强,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实习期间获评所在律所“优秀实习律师”。秉承“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以谋道的精神谋生,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司法实务中,“借钱不还”的纠纷往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也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借款人的合法债权。在一般民间借贷纠纷中,即便债务人“还不起钱”,通常也不会触及刑事犯罪,但若借款人在自身明显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且拒不偿还的,可能触犯诈骗罪。

案情简介

 李某系无业人员,因沉迷打“百家乐”对外负债五十多万元,因无经济来源,李某以买东西、购车险、送人亲等为由多次向其朋友张某、王某、蔡某借款,借款金额为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借款均用于打“百家乐”输光。因李某从未偿还借款,张某、王某、蔡某三人分别将李某诉至法院。至起诉时,李某差欠三人的借款共计二十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该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查明李某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其所述用途,其无经济收入且从未偿还过借款,认为李某有涉嫌诈骗的可能,依法将该三起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五万二千五百五十三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五万(元,退赔蔡某经济损失九万九千一百七十元。

律师释法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①主观目的不同

       借贷型诈骗中,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在借款时就具有不偿还借款的意图,或在借款时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继续借款。而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偿还借款的意思,也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即便后续不能按照约定偿还,往往也是基于客观原因,并非在借款时就具有不偿还借款的目的。

       ②客观表现不同

       借贷型诈骗中,诈骗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如虚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使被害人产生其具有偿还能力的错误认识,进而向其出借款项。而正常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如实告知借款用途,出借人对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是明知的,由出借人判断出借资金的安全及能否如期回收的风险后自行决定是否出借资金。

       ③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不同。

       借款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结合借款用途是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归还借款意思的重要因素。在诈骗型借贷中,借款人往往辩称自己与出借人是普通民间借贷纠纷,自己在借款时具有偿还款项的意图,只是无偿还能力。但若能查明借款人在借款时负债累累或明显没有偿债能力,借款后肆意挥霍或用于赌博等活动导致无法偿还借款,即使借款人声称借款时主观上具有偿还借款的想法,也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李某在借款时已负有四十余万元债务,且无经济来源,不具有偿还能力。其在借得款项后,将借款用于赌博而非用于经营性活动,进一步导致无资金偿还借款,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李某以生活花销为由向朋友借款,实际上将借款用于“百家乐”赌博,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若李某将借款真实用途告知受害人,受害人显然不会向其出借款项,故受害人是基于李某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知,进而出借款项,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李某的行为已触犯诈骗罪,在向受害人退赔款项的同时,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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