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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是转让还是合伙,白酒销售小心掉入这样的坑?(2023年第13期)

原创丨是转让还是合伙,白酒销售小心掉入这样的坑?(2023年第13期)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韩仁品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5-1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丨是转让还是合伙,白酒销售小心掉入这样的坑?(2023年第13期)

【概要描述】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韩仁品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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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韩仁品,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2015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多次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实习,担任校法学会会长,2014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熟练办理各类案件,热衷法律事务,业务能力较强。

 执业理念: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基本案情

  李某,男,贵州省仁怀市人,在仁怀从事白酒销售工作,期间认识了在河南经营白酒终端销售的王某、肖某夫妻二人,双方认识后有过几次基酒交易。2021年3月,王某、肖某夫妻二人到仁怀市进行市场考察,后与李某口头达成长期基酒供应协议,王某、肖某从李某处购买基酒到河南后自行勾调开发XX大曲品牌进行销售,王某、肖某提出,XX大曲若要打开市场,就须以该款酒出自茅台镇或其系贵州酱香高端白酒为宣传要点,便提议以李某、王某的名义在贵阳市注册一个酒业公司——贵州XX酷酒业有限公司,经李某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贵州XX酷酒业有限公司,李某以基酒投资,王某、肖某以技术和日常经营投资。

  协议达成后,李某应王某要求多次向其发货,2021年12月,双方在微信上结算,王某、肖某差欠李某基酒款15万元,后经李某多次催收,王某、肖某均拒不支付,李某遂将王某、肖某二人诉至仁怀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肖某支付欠款15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李某以基酒供应为投资,双方共同经营的贵州XX酷酒业有限公司刚刚投入市场,还未取得收益,因此双方尚未进行分红,其并未差欠李某酒款。

 经代理律师与李某沟通,向法院搜集提交了贵州XX酷酒业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经营的证据,证明该公司为“空壳公司”,只是王某为宣传经营的背书和噱头,另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之前催收欠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部分付款记录。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原告与其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共同投资关系,但被告仅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该合同虽约定了双方的投资方式,但是贵州XX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

 被告王某、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温馨提示

 销售者为了增加销售量,绞尽脑汁想尽各种办法进行销售,像本案中这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可以签订,但是在签订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聘请律师参与合同拟定,尽量规避后期发生纠纷后对自己不利的地方,增加胜诉率,降低后期证据收集的麻烦程度,本案中代理律师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情况,建议李某恢复各种往来的手机数据,才避免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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