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婚姻关系中,
夫妻间应互相忠诚、互敬互爱,
然总有人难抵诱惑,
一纸“若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
是否能保障婚姻的长久?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
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是怎么认定的。
陈江,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8685224222,2019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A证,2021年正式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2110365322。
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简介
老陈与老王系再婚,双方于202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老陈向老王出具一份协议,内容为:“我陈某:如果有一天不要王某和背叛王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王某所有。如果我陈某犯上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老陈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准许老王与老陈离婚。现老王以一审法院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老陈向其出具一份协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来自裁判文书网:(2020)黔0222民初2740号案件)
法院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老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该案首先应当明确老陈向老王出具的协议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老陈不要老王和背叛老王,则老陈的财产都归老王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本质提倡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但并不以此来将该义务强加给公民。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本案中,老陈与老王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老陈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老王依照该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归老王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那么,出轨者是否能全身而退呢?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如放任此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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