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黔,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贵州仁怀人,大学本科学历,已通过司法部组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 A 证。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行政领域纠纷,长期专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并担任仁怀市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子公司法律顾问。
随着短视频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自媒体,在丰富大众精神生活的同时,也伴随着因不当使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故用手机拍摄视频,并配文录音均带有辱骂贬低人格的言论,将其制作的视频在抖音上发布,该视频在同城范围内传播较快,李四的朋友看到该视频后便将该视频转发予李四,李四便向派出所报案,经调解未果,李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立即删除该视频停止侵权,并在抖音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
被告张三故意发布录制有李四形象的视频,而且还精心录音配文,主观过错明显;短视频平台具有传播快、转发迅速、分享迅速的特点,很容易扩散;张三的该侵权行为将会导致社会不特定对象知悉该内容,造成李四的社会评价以及信赖度降低;故判决张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辱骂李四的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向李四道歉的视频,以消除影响。
律师温馨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仅需要删除侵权作品,还需赔礼道歉,对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应当正确使用网络平台进行学习、交流,不应当把它当做泄愤的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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