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玩梗”须有度,言论当谨慎——从“笑果脱口秀事件”再谈“言论自由”(2023年第16期)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陈江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6-0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丨“玩梗”须有度,言论当谨慎——从“笑果脱口秀事件”再谈“言论自由”(2023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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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8685224222,2019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A证,2021年正式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2110365322。
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认真负责,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近日“笑果文化”再次冲上微博热搜,公司某脱口秀演员在笑果北京脱口秀专场的表演段子中出现不恰当比喻,引发观众争议,成为了舆论风口浪尖上的事件,经事件的不断发酵,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3年5月17日发布关于对笑果娱乐的调查和处罚结果。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对涉案人员及其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相关违规行为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拥有麦克风,人人都有机会成为言论的“主角”,但“言论自由”真的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吗?“言论自由”是否等同于“自由言论”,名誉侵权应当如何维护。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一探究竟!
言论自由不是权利的放任自由
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然而,有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认为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没人能管得着”。尤其是在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一些人为博取眼球通过网络言论捏造、歪曲事实,侮辱他人名誉,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案件比比皆是。言论自由并非自由言论,《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犯权益定担责
数字时代、微博、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平台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发表的重要阵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新闻发言人”,但在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将网络作为泄私愤以及故意伤害保护他人的工具,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广大网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道德准则。如果发布以下信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发布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害信息。
2.发表削弱、背离、攻击、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
3.篡改、娱乐化解读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特定名词称谓。
4.贬损、玷污、恶搞中国国家、民族和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精神和气质。
5.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领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6.造谣传谣,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谩骂、诋毁、诽谤他人。
7.恶意截取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片段,将执法人员正常执法营造成暴力执法效果。
8.发布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
9.发布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
10.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
11.发布恶搞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内容。
12.发布未成年人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性行为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回归“笑果”的本次事件中,从一边倒的舆论来看,人们对这种挑战底线的烂梗嗤之以鼻,人民子弟兵的光辉形象神圣不可侵犯的。对此,@人民日报发表微博:某脱口秀演员被指冒犯人民子弟兵,其所属公司受到立案调查。脱口莫脱轨,玩梗须有度。片面追求笑果而不惜踩线,就陷入了误区。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这应是职业底线,更该成为行业共识。价值观立得端,言行才不会跑偏。
正如《北京日报》评论说,脱口秀被称作“冒犯的艺术”,追求的就是一种针砭时弊、刺中痛点,让观众亦笑亦思的感觉。但创造不是乱造,自由也有边界。这其实是一个久经讨论、早有共识的观点。倘若今天我们不为之拉响警报,那么日复一日中,底线失守,敬畏消解,恶俗横飞,着实令人“细思恐极”。
说到底,守住底线与创作自由根本不矛盾。某种意义上,守住了底线,才能更自由地进行创作。如果还沉溺在低级段子里,贩卖恶俗和侮辱,那就不是好笑,而是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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