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臣芹,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8275566985,2019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年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实习和执业过程中勤勉认真,尽职尽责,业务能力强,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实习期间获评所在律所“优秀实习律师”。秉承“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以谋道的精神谋生,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扶养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弥合离婚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增强子女和非直接扶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故探望权应包含看望、相处、沟通、交流等内容。
案情介绍
赵某与芦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相识,2015年1月,两人生下双胞胎女儿芦某1和芦某2,后两人因故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女儿由芦某抚养,赵某不支付抚养费用,并可以看望孩子,现赵某以芦某阻止其探望为由诉至法院。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准予赵某每周探望婚生女芦某1、芦某2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周五下午接,周日下午送回至芦某处;2.如遇赵某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段探望女儿,则赵某、芦某双方另行协商探望时间;3.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时间,赵某享有与女儿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4.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芦某承担。
法院认为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扶养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弥合离婚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增强子女和非直接扶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故探望权应包含看望、相处、沟通、交流等内容。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芦某拒绝赵某将孩子接走探望,构成对探望权的限制。现赵某有条件将孩子接回探望,芦某阻碍其接回孩子逗留探望,不利于孩子的人格成长、满足孩子情感需求。赵某可每月将孩子接走探望一次,于每月第一个周五晚接走孩子,周日晚送回。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间行使探望权,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该月探望时间。寒暑假探望按每月探望一次,在本判决确定探望时长的基础上也可适当延长,具体时长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赵某每月探望婚生女芦某1、芦某2一次,于每月第一个星期五晚上接走,周日晚6时前送回。
案例来源于(2022)豫14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释法
探望权的行使以看望式探望为原则
探望权是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乙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利。现实生活中,探望方式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前者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后者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相较于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更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有利于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
探望权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目的在于减轻父母离婚给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情感关系造成的破坏,探望权关涉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法律不宜过多干预,因此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内容和权利界限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当当事人对探望权的行驶方式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尊重子女意愿、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原则,结合当事人的生活习惯、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等情况选择探望方式,通常以看望式探望为宜,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时,则应当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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