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仁品,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2015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多次在仁怀市人民法院实习,担任校法学会会长,2014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熟练办理各类案件,热衷法律事务,业务能力较强。
执业理念: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基本案情
文昌某公司拟在海南省文昌市修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便将该工程承包给湖南某公司承建,湖南公司又将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新疆某公司,新疆公司承包后设立项目部,由任某担任该项目经理。
2020年7月,任某通过电话与贵州的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组织班组前往海南做木工工程,工资月结,每人500元每天,工人往返机票由新疆公司承担。后张某组织共25人的班组前往施工。
2020年8月,因新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张某班组便停工,经张某多次到文昌市劳动局反应后,新疆公司与张某出具《工资汇总表》,双方对张某班组的工人工资进行结算,尚差欠张某11万余元,张某退场。后任某又与该班组中的6人达成劳务协议,其6人继续在该项目施工,2020年8月21日,新疆公司通过农民工专户向上述6人账户支付了部分款项,共计31000余元。
2020年12月,张某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新疆公司以各种理由反驳差欠张某劳务费,并制作服装费、生活费、罚款等各项名目,并只认可差欠张某2万余元,经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并找出新疆公司提交证据的漏洞后,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金额。后新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支持张某全部诉请金额。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温馨提示
农民工在外务工,大多仰仗当地劳动局的行政力度,若遇到当地劳动部门执法力度不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农民工尽可能多的掌握劳动关系证明和结算证明。本案张某在确认公司“耍赖”的情况下,及时电话咨询本代理人,代理人让其代领工人去劳动局反应,最终在劳动局的主持下拿到《工资汇总表》,掌握书面欠款证据,为后期诉讼程序打下了证据基础。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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