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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土地流转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土地流转协议》的实际履行用地情况进行判断,协议无效后的责任应当由受让方承担!

原创丨《土地流转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土地流转协议》的实际履行用地情况进行判断,协议无效后的责任应当由受让方承担!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潘黔
  • 来源: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3-07-2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原创丨《土地流转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土地流转协议》的实际履行用地情况进行判断,协议无效后的责任应当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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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举贤原创
  • 作者:潘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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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黔,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贵州仁怀人,大学本科学历,已通过司法部组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 A 证。擅长处理民商事领域、行政领域纠纷,长期专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并担任仁怀市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子公司法律顾问。

导  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等市场主体向农民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象日渐增多,如流转土地因规划不符等原因导致土地受让方的合同目的不能不能实现,进而会导致买卖双方对峙法庭,现本文仅从《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以及协议无效后责任的承担两个方面提出观点仅供交流!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2日冯某某与甲公司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将面积为7212.25平方米土地流转于甲公司,约定土地流转补偿款为900000元,已支付200000元,土地流转后甲公司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被告知案涉地块不能用于非农建设,故甲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剩余款项,并于2022年向某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冯某某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归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复垦费用以及土地闲置损失。

法院审理

关于《流转协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所涉土地(含林地)系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以转让、出租方式将集体土地流转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之规定,依法认定双方于 2014年2月22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其次,关于过错责任比例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本原因是协议所涉土地的用途发生改变,故协议无效均是有双方的过错因素所致,故双方各自责任占比为50%。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流转协议无效,冯某某归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流转补偿款200000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年利率3.85%);甲公司将案涉地块归还予冯某某;土地闲置损失、复垦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

律师认为

关于协议效力,是否协议约定变更土地用途就应当认定为协议无效?

 本文认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之规定,具体到个案中是否认定为协议无效或有效,应当着重关注协议的履行过程区别对待。虽协议约定流转地块用于非农建设,但仍存在协议有效之情况。

 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之规定,如若流转地块取得临时用地审批,即使流转地块用于非农建设也应当认定为协议有效,因为受让人取得了案涉地块的行政许可,协议的履行已经无障碍,至于超过行政许可的临时用地年限的,应当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层面的问题,当事人可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并不宜由人民法院在民事程序中予以考量,人民法院在民事程序中并不能判断受让人是否属于临时用地范围、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等问题。

 例2:《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未改变土地的用途,及并未用于非农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需要,并不能机械的理解未用于“种植”即是“非农建设”,例如用于养殖、综合农业旅游开发虽仍有建筑物的修建等均属于农用的范畴。

 综上,《土地流转协议》是否因约定用于非农建设并非本案的实质要点,而应当审查《土地流转协议》的履行情况,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具体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定甲公司与冯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并无不妥,但阐述认定理由部分,本文认为应当着重阐述,在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并未获得相应的行政审批对案涉合同的效力进行“补正”,故案涉协议为无效协议。

关于合同无效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本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前述观点已经阐述《土地流转协议》的有效与否具体取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也就是受让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故协议无效的责任应当由受让方承担。

 再一,单纯的从责任过错程度谈,本文一贯坚持认为,当一个责任分担的纠纷发生,审视双方过错的大小应当区别双方的“认知优势”、“专业优势”,也就是说应当分别协议双方谁为“普通协议者”,谁为“专业协议者”,很显然当一个“过错”出现在普通身份主体上应当视为轻微过错或无过错,当一个“过错”出现在一个专业身份主体上应当视为重大过错。例如,当一个普通人离开办公场所未关门导致损失发生的,应当认定为轻微过错或无过错,当一个保安离开办公室未关门导致损失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身份的人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那么在《土地流转协议》中,通常受让方为更具有“专业优势”、“认知优势”的一方,故应当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为宜。

最后,从司法实践出,现存在大量的企业私下流转土地并大量修建建筑物,因并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被强制拆除,如若受让企业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依旧认定协议流转用于非农建设而无效,且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并按各占50%的责任进行损失(违建物被拆的损失)分担,那将导致农民为违法企业的违建行为买单,并面临巨额赔偿,“裁判安全性”将无法保障,故《土地流转协议》无效后责任应当由受让方承担为宜。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定甲公司与冯某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分担损失有失公允,根据前文对责任承担的分析,本文认为《土地流转协议》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受让人的实际用地情况,且受让方在《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认知优势”,则理应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并且从“裁判安全性”角度出发,若将来再有类似案例发生,并且造成巨额损失时,根据“同案同判”原则,是否也要作出出让方承担50%责任的判决?

观点总结

本文认为《土地流转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根据《土地流转协议》的实际履行用地情况进行判断,协议无效后的责任应当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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