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安旭,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电话:18978977456。
基本案情
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出门送货,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
老杨因受伤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并且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老杨与小王、某配送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杨遂将配送公司及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认为:
其经注册成为该配送公司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任务后每月结算,由公司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车速过快是因为急于将外卖送到客人手中,所以此次交通事故应该由配送公司负责。
配送公司认为:
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老杨横穿马路,与配送公司无关,并且公司也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王的电动车外观标识、工资结算单等均显示,小王对外是以配送公司的名义接单、送餐。事故发生时,小王也身着配送公司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配送公司应对小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老杨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小王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配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老杨违反规定横穿公路,对本身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中虽然配送公司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但小王在该公司注册成为外卖员,并且完成配送任务后由公司支付报酬,在事实上已与配送公司建立起了劳动关系。
本次事故是发生在小王配送公司订单途中,属于因执行公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应当由用人单位即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小王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存在车速过快等重大过失,因此小王需要和配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杨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反规定横穿公路的情况,负事故次要责任,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责任。
实践中,外卖公司的通常采取多种配送模式相结合德配送模式,以实现更好的配送服务。许多外卖公司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确定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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