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臣芹,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8275566985,2019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年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实习和执行过程中勤勉认真,尽职尽责,业务能力强,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实践相结合,实习期间获评所在律所“优秀实习律师“。秉承“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以谋道的精神谋生,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案情介绍
甲男与乙女于202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元旦,甲男与乙女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甲男在订婚时给予乙女68000元彩礼及价值8900元的戒指,甲男亲属给予甲男乙女订婚红包共计8560元,甲男将红包全部交给乙女。2021年农历新年,甲男与乙女举行开庚仪式,甲男再次给予乙女18000元彩礼。2021年10月1日,双方按照民俗举办婚礼,办理婚礼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男与乙女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乙女一气之下将甲男联系方式拉黑后离家出走。2022年4月,甲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女返还彩礼103460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被告已与原告分居,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双方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而彩礼是指依照习俗以订立婚姻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进行财物给付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因故解除同居关系,没有真正达到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目的,双方之间的婚约关系解除,被告丧失了占有彩礼的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对于返还彩礼的金额,原告亲属在原被告订婚时给予原被告的红包属于对原被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金额,结合原被告确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事实,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50000元。

律师释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禁止包办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民间习俗中,在缔结婚约关系时支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因解除婚约关系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不在少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虽然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但彩礼所代表的并非纯粹的财产价值,其兼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对于返还的金额,通常会根据彩礼金额、双方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消耗、维护妇女权益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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